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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4-03-18 来源:行业新闻
 

  《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主要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和企业日渐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采集和掌握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整理、加工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运行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运调中心”)负责全省公路交通综合性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工作;厅公路局归口管理全省普通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工作;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归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及“天府畅行”技术平台维护和应用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并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并指导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相关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管辖路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服务。

  第七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第九条 静态信息应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管理设施信息与公路服务设施信息等信息。

  (一)公路基础信息应包含路线信息、桥梁信息、隧道信息、互通立交信息和通行限制信息等。

  (二)公路管理设施信息最重要的包含公路沿线收费设施、救援服务点、超限检测站等设施基础信息。

  (三)公路服务设施信息最重要的包含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站、停车点、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基础信息。

  第十条 动态信息应包括公路交通运作时的状态信息、交通流管控信息、公路管理设施状态信息、公路服务设施状态信息、公路计划事件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公路气象信息等信息。

  (一)公路交通运作时的状态信息应包括交通流量、通行状况等信息,根据实际的需求增加平均速度、通行时间预测、路径规划等信息。

  (二)交通流管控信息应包括禁止通行、限时通行等信息,并应包括管控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路段起止点里程桩号和地名、管控措施、管控开始时间及预计结束时间等。

  (三)公路管理设施状态信息应包括公路沿线收费设施、救援服务点、超限检测站等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状态信息。

  (四)公路服务设施状态信息应包括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站、停车点、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状态信息。

  (五)公路计划事件信息应包括有计划开展的养护施工信息、改扩建施工信息、重大社会活动信息等,并应包括事件类型与内容、开始时间及预计结束时间、受影响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路段起止点里程桩号和地名、限制通行措施、绕行路线等。

  (六)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事件类型、发生位置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路段起止点里程桩号和地名、现场通行情况、限制通行措施、预计恢复时间等,结合实际增加绕行路线、公路受损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七)公路气象信息应包括天气类型及强度,以及受高影响天气影响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止点里程桩号和地名、影响程度和时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静态信息由各级各部门依职负责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并同步做好新建公路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确保公路静态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第十三条 公路动态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四川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系统”完成,逐步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动态反映公路的通行状态。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慢慢地增加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事件信息及时、准确采集和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作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完整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工作制度,结合《四川数字交通总体框架》要求,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发布应遵循多层级、多领域、多渠道的原则,充分的利用社会化服务资源拓展信息发布渠道。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公路网及所管辖区域交通运作情况,充分的利用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收费站、查询终端、短信、服务热线等服务方式和网站、微信、微博、短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服务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交通出行信息。

  (二)根据公众出行需求的变化,不断拓展与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合作,丰富出行信息的内容和方式,拓宽信息辐射范围,满足出行者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三)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根据公众不一样的需求,结合具体发布方式,体现准确性、时效性,方便查询、浏览,内容信息要文字精炼、表达准确、要素齐全、通俗易懂。

  (四)及时检查、更新已发布的信息,确保内容信息准确,察觉缺陷及时更正;突发事件等特殊信息应重视事件的发展,及时更新。

  (五)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所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包含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公司可以提供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是向公众提供出行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应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建立链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厅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信息中心、运调中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做监督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厅统一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经营事物的规模,并按相关规定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厅定期对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做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日印发的《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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